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0〕111号),现将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名范围
在高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会计或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报名条件
根据《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试等办法》,申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3、持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
4、持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二)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指审计、经济、统计,下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1、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年以上。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
4、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又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的,所学专业是财务会计或相近专业,在取得学历后要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并同时符合上述第2或3项中规定的相应资历要求。
三、报名资格审查
由所在单位汇总符合青人社办字〔2010〕111号文件要求报名的人员材料和信息,于2010年7月7日到人事与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由本人持报名材料于7月8日前到市财政局会计处(宁夏路208号903室)报名。
联系方式:
人事与劳动保障局 联系人: 张 洪 联系电话:82020668
财 政 局 联系人:卜令英 联系电话:82020867
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0]111号)
人事与劳动保障局
财 政 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