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
为了进一步做好入驻高新区企业各项服务保障工作,创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针对高新区目前办公条件的实际,报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对入驻高新区企业涉及劳动保障、保险、公积金缴纳等有关事项,以方便企业就近办理的原则,按照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入驻高新区企业办理保险等业务问题的复函》(青劳社函〔2009〕44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关于入驻高新区企业办理公积金业务有关问题的函〉的回复》(青住金字〔2009〕57号)确定的意见办理。待高新区办公条件成熟后,由高新区统一管理。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