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及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高新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新区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提高规划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青岛市建委《关于加强青岛市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设计招投标包括:
(一)为指导青岛高新区城市建设所编制的专项规划和专题研究;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设计;
(三)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
工程设计按阶段可划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特殊项目也可以根据建设单位要求组织概念设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阶段、分区(段)或分项招标。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中注明。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规划设计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凡高新区内属于国家、省、市确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各类规划编制和专题研究项目以及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必须进行招标: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四)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五)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体建筑工程或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工厂生活区项目;
(六)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
(七)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招标的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委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二)涉及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五)已完成项目需要修编或者调改,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原规划项目整体性的;
(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
第四条 高新区建设局负责对高新区规划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管理。高新区纪检监察室依法参与对高新区内规划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招标形式
第五条 规划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规划设计项目,在下列情况下经高新区建设局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五)受资源和自然地域环境等条件限制的;
(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参加投标。
第六条 规划设计项目招标由符合要求、具备组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依法组织,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承担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相应行业最高资质。
第七条 实行规划设计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所必需的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三)具有设计任务书,需要审批的应经过有权审批的机关批准;
(四)进行方案设计招标的,应由具有有权审批的机关的相关批文;
(五)进行初步设计招标的,应具有经有权审批的机关批准的方案设计图纸和批文;
(六)单独进行施工图设计招标的,应具有经有权审批的机关批准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图纸和批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招标程序
第八条 规划设计招投标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登记
1、由高新区管委投资项目:招标单位在规划设计研究任务发包前,预先编制招标方案,征求高新区经发、财政、建设、监察部门意见后,由管委根据项目规模、项目投资来源和重要性等因素,确认该项目的设计是否需要进行招标以及招标方式。
2、其他招标项目:招标单位在规划设计研究任务发包前,应向高新区建设局提交项目计划批文、建设资金来源证明和规划部门意见等资料,由高新区建设局根据项目规模、项目投资来源和重要性等因素,确认该项目的设计是否需要进行招标以及招标方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规划设计项目,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五日前,向高新区建设局备案登记,填写《高新区规划设计招标申报表》(格式详见附件1)。
高新区建设局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填写规划设计项目招标公告。招标公告需在青岛市勘察设计信息网及其他相关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招标信息。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2、招标人可单独组织投标报名,也可以和资格预审合并进行。
(1)公开招标需要资格预审的,预审后应选择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2)邀请招标可直接邀请不少于三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3、编制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
(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书,资金来源情况等;
(4)设计工作范围,对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等要求;
(5)设计工作基础资料(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等);
(6)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如对未中标单位支付标底费用,需提供管委有关批示文件;
(7)投标报价要求;
(8)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9)评标标准和方法;
(10)投标有效期。
招标文件编制完毕后,招标人应报送高新区建设局审核,经五个工作日审核后,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发出招标文件。如在五个工作日内被告知存在问题,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经确认后再发出。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前,须提供一份合格或修改后合格的招标文件报高新区建设局备案。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评标标准和方法
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政府的有关批准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评标内容应分为技术标、商务标两部分。商务标、技术标标书分值差距应控制在30%以内,如超出30%应附有具体文字说明原因。评标内容应以具体分值体现。招标文件中应将高新区规划设计单位年度考核等次纳入评分标准。
5、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三)投标
拟在高新区从事规划设计工作、参与规划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需填写《高新区规划设计市场从业登记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2),并携带登记表纸质材料和电子版、营业执照副本和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到高新区建设局登记备案。省外、境外规划设计企业来高新区承包规划设计项目的,应当到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高新区建设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建立管理档案。没有办理设计市场从业登记的设计单位不得参与投标或承接业务。
(四)开标、评标、定标
高新区建设局、监察室对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处理。
(五)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将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高新区规划设计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格式详见附件3)提报高新区建设局。经高新区建设局审查,符合有关招标投标规定的,予以备案,并签发《高新区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备案书》(格式详见附件4)。
(六)设计合同备案
在设计合同签署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单位持全部份数的设计合同原件、《高新区规划设计市场从业登记手册》原件及相关资料到高新区建设局办理设计合同备案;需要招标的项目,还应持《高新区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备案书》原件和复印件。合同备案管理人员应在《高新区规划设计市场从业登记手册》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高新区规划设计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对规划设计招标投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受理举报投诉,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规划设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向高新区建设局或监察室进行检举或控告。高新区建设局、监察室接到检举或控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由高新区建设局负责将查处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二)高新区建设局、监察室对规划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有权询问有关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有权查阅、复制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三)高新区建设局、监察室应当对实施监督或者查处规划设计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中获知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检举人、控告人的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四)高新区建设局、监察室应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高新区经发、财政等部门。高新区经发、财政部门根据情况可以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高新区建设局按照《青岛高新区入区勘察、设计单位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条 其它事项。
(一)属于应该招标的项目,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招标投标或未获得《高新区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备案书》的,不予办理规划设计合同备案。
(二)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各方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高新区建设局将依法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高新区管委。
1、应进行招标的规划设计项目未经批准而自行委托的,应责令改正。
2、凡属设计招标范围内的规划设计项目,编制单位必须通过投标来承接编制任务。对违反此规定的,高新区建设局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对编制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高新区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转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规划设计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招标投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发之前高新区有关规划设计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高新区规划设计招标申报表
2.高新区规划设计市场从业登记申请表
3.高新区规划设计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
4.高新区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备案书
主题词:建设项目 招标 办法 通知
青岛高新区管委办公室 2011年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