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北部新城区建设,按照《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青岛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128号)和《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高新管办〔2011〕25号)要求,现就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项目(包括已建、新建、扩建、改建、临时建设)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93元,其中燃气设施配套建设费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
二、城市配套费中燃气设施配套建设费由各燃气企业代收,其它城市配套费统一到高新区建设局缴纳。
三、新开工建设项目凭缴纳城市配套费发票申请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到高新区建设局补缴城市配套费。
四、逾期不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高新区建设局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手续,每逾期一天按照应缴城市配套费1‰的比例缴纳滞纳金,并依照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青岛高新区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1、《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青岛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128号)
2、《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高新管办〔2011〕25号)